2005年8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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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入股被令下岗企业违法被令纠正
张水萍

  案例:2005年1月12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下属服装厂进行内部股份制改造,要求服装厂职工每人入股3000元,职工王某因家庭困难未予交纳,公司则以其不遵守企业规定为由,通知王不入股不能上班,并同时停止其工作,停发其工资,也未再向有关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王某不服,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经开庭审理作出裁决:某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王某的工作,并补发工资,补交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法律常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职工入股应当遵从职工的意愿,不能强迫。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停止工作是企业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方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为强迫王某入股而停止王某工作有悖法律规定,应予纠正。王某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由该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补发或向有关部门补交。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发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